刑法

引渡:含义、程序与辩护

阿根廷引渡程序完整指南。

2026年3月20日 阅读时间 24 分钟

引渡是国际刑事合作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当一国司法机关追缉的人员处于另一国领土上时,引渡便是实现将该人移交至请求国的法律机制。在阿根廷,引渡程序受第24,767号《国际刑事合作法》的规范,该法律建立了一套由国家三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共同参与的制度,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均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权利。本指南全面分析了现行制度:引渡请求的成立要件、可以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被动引渡和主动引渡的程序流程、临时逮捕等紧急措施、特定性原则提供的保护以及面对引渡请求时可用的主要辩护策略。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即一国将位于其领土上的某人移交给另一个请求国,以便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其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这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旨在防止国家边界成为逃避严重犯罪追诉的障碍。

引渡有两种基本形式。被动引渡是指阿根廷收到另一国的请求,要求移交位于阿根廷领土上的某人。主动引渡则是阿根廷向另一国请求移交位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某人,以便在阿根廷受审或执行阿根廷法院作出的判决。

适用的法律体系呈分层结构。首先适用阿根廷与请求国或被请求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第24,767号法律第2条)。国际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国家宪法》第75条第22款),这意味着当条约对某一事项的规定与第24,767号法律不同时,以条约为准。第24,767号法律具有补充性质:适用于条约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并作为解释框架。在没有适用条约的情况下,该法律要求请求国提供互惠承诺作为引渡成立的条件(第3条)。

这种效力层级具有非常具体的实践意义。各双边条约在预防性羁押期限、拒绝引渡事由、国民待遇、证据要求及所涵盖的犯罪类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阿根廷与美国的条约规定临时羁押期限为60天,而与俄罗斯的条约规定为40天,第24,767号法律的一般规则则为30天。同样,某些条约不允许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而其他条约将其列为可裁量的拒绝事由。确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是任何引渡分析的第一步。

必须认识到,引渡既不是单纯的外交行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决定。它是一个司法程序,被请求引渡人在其中享有全部宪法保障:辩护权、正当程序、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以及对成立条件的司法审查。司法权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其作出的不予引渡裁定对行政权具有约束力。

成立要件

根据阿根廷法律,引渡请求的成立须满足第24,767号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系列实质和形式条件。

双重犯罪原则

核心要件是双重犯罪:引渡请求所依据的行为必须在请求国和阿根廷的法律中均构成犯罪(第6条)。不要求两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也不要求犯罪名称一致,只要求具体行为在两个法域中均受刑事处罚。这一要求确保不会因在阿根廷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将任何人移交审判。

刑罚门槛

并非任何犯罪都可以启动引渡程序。法律规定了最低严重程度门槛。第6条规定,该犯罪法定刑最低刑和最高刑的算术平均值须不低于一年有期徒刑。当引渡请求针对的是已被定罪的人时,要求其尚需服完的刑期不少于一年。这些条件过滤了轻微犯罪,将引渡机制限定于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多项犯罪,只要其中一项达到刑罚门槛即可就全部犯罪准予引渡(第6条)。此外,第7条明确规定,在空白刑法——即其内容需要通过补充性规范予以填充的法律——的情形下,即使两国的补充性规范不同,双重犯罪要件仍视为满足。

形式要件

法律要求引渡请求须附具明确的文件材料。就被追诉人而言(第13条),请求国须提交对事实的清楚描述、犯罪的法律定性、有效的逮捕令、适用的法律文本以及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信息。就已被定罪人而言(第14条),还须附具已生效判决的副本、关于该判决并非缺席审判所作(或已保障重新审理权利)的证明以及尚需服完的刑期说明。

拒绝引渡的事由

第24,767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阻止准予引渡的法定事由。这些事由体现了阿根廷宪法秩序的基本价值及该国在人权领域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些事由分为绝对事由、附加事由及与主权相关的事由。

绝对事由(第8条)

在下列情形下,引渡必须强制性拒绝

  • 政治犯罪:引渡请求所依据的行为具有政治性质,或属于与政治犯罪相关联的犯罪。
  • 纯军事犯罪:该行为仅构成对军事纪律制度的违反,在普通刑法中没有对应。
  • 特别法庭:被请求引渡人将由专门为该案设立的法庭审判,违反了《国家宪法》第18条规定的法定法官保障。
  • 隐性迫害: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的真实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政治观点、国籍、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对其进行迫害。
  • 酷刑或残忍待遇风险: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死刑:请求国对所涉犯罪规定了死刑,除非请求国提供充分保证该刑罚不会被适用,或在已被判处的情况下不会被执行。

不视为政治犯罪的情形(第9条)

法律明确界定了不得援引政治犯罪例外以逃避引渡的行为。排除在外的包括:战争犯罪、危害人类罪、恐怖主义行为、针对国家元首或外交官员的袭击、危害航空或航海安全的犯罪以及存在"或引渡或起诉"条约义务的犯罪。这一界定防止政治犯罪例外成为逃避国际法上最严重犯罪责任的挡箭牌。

附加事由(第11条)

除绝对事由外,在下列情况下引渡亦应拒绝:

  • 根据任一国的法律,刑事追诉权或刑罚执行权已消灭。
  • 被请求引渡人已在阿根廷或任何其他国家因同一事实受到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
  • 被请求引渡人依阿根廷法律属于未成年人
  • 缺席审判所作的有罪判决,而请求国未保证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使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
  • 请求国未保证引渡程序中被羁押的时间将折抵可能判处的刑罚。

主权与公共秩序(第10条)

第10条规定了一项更为宽泛的保障条款:当存在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原因或阿根廷的其他重大利益使得接受引渡请求不适当时,可以拒绝引渡。该事由赋予阿根廷国家在程序的行政阶段行使政治裁量权的空间。

难民身份(第20条)

当被请求引渡人具有难民身份,且引渡请求来自其获得该保护所针对的国家时,该请求须不经任何程序直接退回。该规则构成一种自动保护机制,阻止程序的启动,与国际难民法中的不驱回原则相一致。

引渡审判中审理范围的限制。第24,767号法律第30条规定,在引渡审判中不得讨论被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或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有罪。审理范围严格限于审查引渡的法定成立条件是否具备。这意味着辩护必须集中于拒绝引渡事由、形式要件及宪法保障,而非证明无罪。

被动引渡程序

阿根廷的被动引渡程序分为三个连续阶段:行政阶段、司法阶段和执行阶段。每个阶段承担不同的职能,三权的参与反映了这一机制的复杂性质。

行政阶段

引渡请求通过外交途径提交(第19条)。外交部是首个接收机关,履行初步审查职能。它审查第3条规定的条件(条约或互惠的存在)及第10条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障碍)是否具备,并审核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第21条)。

如果外交部认为请求符合必要条件,则通过检察院将其移交司法审查(第22条)。反之,如果认为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则将该问题提交国家行政权,由后者最终决定是否在初始阶段予以驳回。

司法阶段

司法阶段是引渡程序的核心。该阶段在联邦法官面前进行,经历若干明确区分的诉讼环节。

1. 拘留与首次听证。收到引渡请求后,法官下令拘留被请求引渡人(第26条)。法律确立的原则是,在引渡程序期间不得保释或免于羁押,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法官须举行听证(第27条),在听证中:告知被请求引渡人请求的原因和内容;保障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记录其陈述;并在征询辩护意见后提供同意引渡的机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不通晓西班牙语,须指定翻译

2. 自愿同意。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自由明确地同意被引渡(第28条)。如果同意,法官即行裁定,无需进一步程序,从而终结司法阶段。经同意的引渡仅在请求国保证宣告无罪时将承担被请求引渡人返程费用的情况下方予准许。

3. 审判传唤。如果被请求引渡人不同意,法官依照《国家刑事诉讼法典》矫正程序的规则下达审判传唤令(第30条,《刑诉法典》第354条和第405条)。传唤与辩论听证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五天

4. 举证与质证。辩方和检方各自提出其认为相关的证据。书证纳入辩论程序:正式引渡请求的案卷、与拘留相关的记录、请求国提交的文件材料(逮捕令、起诉书、法律文本、事实说明的翻译件)、国际刑警组织的报告、出入境记录、社会环境调查报告以及当事方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材料。法官可以决定进行补充调查,并在认为必要时命令采取额外的调查措施。

5. 口头辩论。引渡审判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公开且具有对抗性,由检察官(代表引渡利益)、被请求引渡人的辩护人以及请求国的代理人(如有)参与(第25条)。辩论的范围受第30条严格限定: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引渡成立条件进行审查。不得对被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或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有罪进行任何讨论。辩方的主张必须集中于拒绝引渡事由、形式要件、宪法和条约保障以及被请求引渡人的相关个人情况。辩论中可以提交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展示文件材料并进行辩论陈述。

6. 其他机关的介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其他机关可能参与其中。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阿根廷育有未成年子女,须通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就引渡对儿童最大利益的影响出具意见。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启动难民申请程序,须向国家难民委员会(CONARE)调取相关信息。这些材料纳入辩论并由法官在作出裁定时予以考量。

7. 裁判。法官作出裁定,宣告引渡准予或不予准予(第32条)。如果裁定不予准予,该拒绝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行政权或任何其他机关均不得推翻。如果裁定准予,则裁定仅限于该宣告,案卷移送外交部进入执行阶段。

上诉途径:向最高法院提起普通上诉

引渡裁定——无论是准予还是不予准予——均可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普通上诉(第33条)。这是第24,767号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上诉途径,具有中止执行效力。这意味着在上诉审理期间,引渡不得执行。

如果上诉针对的是不予准予引渡的裁定,被请求引渡人在上诉审理期间予以保释,但须提供担保并禁止出境。最高法院作为引渡事项上诉审法院的直接介入,反映了该程序的制度严肃性以及确保对将一个人移交给另一国管辖权这一决定进行最高级别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即便司法裁定准予,行政权仍可拒绝引渡。第24,767号法律第36条规定,即使引渡已由司法机关裁定准予,国家行政权仍保留以第3条和第10条规定的事由(缺乏互惠、主权原因、安全或公共秩序原因)拒绝引渡的权力。如果行政权在收到案卷后十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引渡。

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国家行政权拥有最终决定权。即使法官裁定准予引渡,行政权仍可依据第3条和第10条的事由予以拒绝(第36条)。国民选择权的行使(如适用)也在此阶段解决(第12条和第36条)。如果行政权在十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引渡。

引渡最终获准后,被请求引渡人须在三十天内移交请求国,可延长十天(第38条)。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完成移交,被请求引渡人必须被释放,且该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拘留、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与强制措施

被请求引渡人的拘留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第24,767号法律规定了临时逮捕(第44至52条)作为一种紧急保全措施,允许在正式引渡请求提出之前控制被请求引渡人。在实践中,这种拘留实质上构成引渡程序框架内的审前羁押,适用全部相应的程序保障。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

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red notice)发现被请求引渡人。这些通报录入出入境管理和安全系统,可在多种情形下被触发:在边境口岸入境或出境时、在国家移民局办理移民手续(例如申请居留权)时,甚至在例行检查中。一旦通报被触发,主管机关即予拘留并将被请求引渡人移送管辖的联邦法官。

拘留情形与期限

临时逮捕可在三种情形下发生:应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的正式申请(第44条第a项);被请求引渡人在从邻国被追缉的过程中试图入境时(第44条第b项);或存在有效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时(第44条第c项)。申请须包含身份信息、事实的法律定性、法定刑、逮捕令的存在以及提交正式引渡请求的承诺(第45条)。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法官须举行听证,告知被请求引渡人拘留原因并保障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第49条)。临时羁押的最长期限为自通知请求国之日起三十天,可延长十天(第50条)。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必须被释放。该期限可因适用的条约而有所不同:与美国的条约规定60天,与俄罗斯的条约规定40天

替代性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并非引渡程序中唯一可能的强制措施。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较为轻缓的措施以确保被请求引渡人在不被实际剥夺自由的情况下受制于程序。包括:

  • 具结保证:被请求引渡人以宣誓方式承诺遵守法院施加的义务
  • 财产担保: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担保
  • 禁止出境:限制被请求引渡人离开阿根廷领土
  • 定期报到义务:定期向法院报到(例如每月前几日内)
  • 指定住所:在指定住所居住并报告任何变更的义务

这些措施在被请求引渡人在审理期间获得保释时尤为重要。多项措施的组合适用(例如具结保证加禁止出境加定期报到)使法官能够在无需将被请求引渡人持续羁押的情况下确保其受制于程序。程序审理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国民选择权

第24,767号法律第12条为阿根廷公民规定了一项特殊保护:选择由本国法院审判而不被引渡的权利。这一制度被称为国民选择权,是阿根廷引渡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行使该选择权须满足两个条件:阿根廷国籍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即已存在,且在行使选择权时仍然存续。如果两个条件均已满足,该国民可以表示愿意在阿根廷受审,从而导致引渡被拒绝。

行使选择权后,该人将在阿根廷依据阿根廷刑法受审。然而,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取决于一个关键条件:请求国须表示同意并移交进行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缺乏请求国的这种配合,在阿根廷的审判将无法正常进行。

国民选择权有一项重要例外。当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必须引渡本国公民时,由国家行政权决定是否允许行使该选择权(第36条)。各条约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十分显著:

  • 美国的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以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引渡。在这种情况下,第12条规定的国民选择权须服从于行政权的决定。
  • 秘鲁的条约采取类似立场:国籍不构成拒绝引渡的事由。
  • 俄罗斯的条约则将国籍列为可裁量的拒绝事由:被请求国可以因被请求引渡人系本国公民而拒绝引渡,但并无此义务。如果以此为由拒绝引渡,则承诺依据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

这些差异说明了确定适用条约的重要性:同一辩护主张可能在一项条约下获得支持,却在另一项条约下遭到驳回。

特定性原则与再引渡

特定性原则是被引渡人到达请求国领土后享有的最重要保障之一。第24,767号法律第18条规定,被引渡人只能因作为引渡依据的犯罪行为受到审判,不得因之前或其他不同的行为受到追诉,除非阿根廷明确授权扩大追诉范围。

当请求国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发生变更时,该原则同样适用。如果新的定性对应的犯罪在阿根廷法律下本可准予引渡,则诉讼可以继续。但如果新的定性所对应的犯罪不符合引渡条件,则未经阿根廷授权不得继续追诉。

该保护延伸至再引渡:接收被引渡人的国家不得未经阿根廷事先授权将其移交给第三国。这一规则防止引渡被用作将被引渡人转移至阿根廷本不会同意移交的法域的桥梁。

特定性原则有三种例外情形:被引渡人在阿根廷外交官员面前并在律师协助下明确放弃该保护;被引渡人在获得最终释放后三十天内有机会离开请求国领土但未离开;或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国领土后自愿返回。

"在引渡审判中不得讨论被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或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有罪:审理范围严格限于法律规定的引渡成立条件。"

主动引渡

主动引渡是阿根廷向另一国请求移交位于该国领土上的某人,以便在阿根廷受审或执行阿根廷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程序。这一程序规定在第24,767号法律第62至72条中。

程序由案件审理法官启动,该法官须签发一份逮捕令,其中包含对事实的准确描述、法律定性以及构成嫌疑或定罪依据的理由(第63条)。该文件通过外交部经由外交途径传送至被请求引渡人所在国。

主动引渡程序适用阿根廷与被请求国之间的条约的规定。如果不存在条约,则适用被请求国的国内法或互惠原则。请求的结果最终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其自身法律体系作出的决定,但阿根廷所提交文件材料的质量和论证充分性对请求的成功具有决定性影响。

辩护策略

在引渡程序中为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辩护,需要采取聚焦于法定成立条件的策略性方法,因为审理中不允许对事实或有罪性进行讨论。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主要辩护方向如下。

审查双重犯罪

辩方须严格审查引渡请求所依据的行为是否在两个法域中均构成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类型要素或正当化事由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双重犯罪要件不满足,从而使引渡不予准许。

追诉时效

鉴于追诉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消灭构成拒绝引渡的事由,辩方须依据两国法律分析追诉时效。如果追诉权或刑罚执行权在任一国已超过时效,引渡不得准许。

宪法保障

尊重辩护权、正当程序和禁止酷刑是不可逾越的条件。辩方可以主张请求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条件不符合阿根廷法律体系及对阿根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请求国的羁押条件

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时,辩方须将此情形作为绝对拒绝事由提出。举证责任要求提供有关该国监狱条件或对在押人员待遇的具体、可验证的证据。

缺席审判定罪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系在未出庭的情况下被定罪,辩方须核实请求国是否提供了重新审理案件并保障被告充分参与的有效保证。缺乏此类保证将阻止引渡的准许。

引渡请求的形式缺陷

随附引渡请求的文件材料须符合法律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全部要件。缺少逮捕令、事实描述或适用法律文本等关键材料,均可作为主张引渡不予准许的依据。

特定性原则作为事后保护

即使引渡获准,特定性原则仍作为伴随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保障而发挥作用。辩方须确保引渡条件中明确载明授权审判的犯罪,以便在请求国试图将追诉范围扩大至其他行为时援引该保护。

羁押期间的折抵

法律要求请求国保证引渡程序中被请求引渡人被羁押的时间将折抵可能判处的刑罚。如果未提供该保证,则构成附加拒绝事由,辩方应将其作为辩护的策略性考量予以提出。

最后更新:2026年3月。法规依据:第24,767号法律(国际刑事合作法)。

分享本文
常见问题

关于阿根廷的引渡制度

引渡是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即一国将位于其领土上的某人移交给另一个请求国,以便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在阿根廷,引渡受适用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管辖,补充适用第24,767号法律。

可以。第24,767号法律第12条规定,阿根廷公民可以选择由阿根廷法院审判而不被引渡,但前提是该国籍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即已存在,且在行使选择权时仍然存续。不过,如果条约规定必须引渡本国公民,则由国家行政权决定是否允许行使该选择权。

第24,767号法律第8条第(f)项规定,如果请求国对所涉罪行规定了死刑,则必须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提供充分保证该刑罚不会被适用。

临时逮捕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自通知请求国被请求引渡人已被拘留之日起算,可延长十天。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被请求引渡人必须被释放,且该请求不得再次提出(第24,767号法律第50条)。

不可以。第24,767号法律第30条规定,在引渡审判中,审理范围仅限于审查引渡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不得讨论被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或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有罪。

特定性原则规定在第24,767号法律第18条中,即被引渡人只能因作为引渡依据的犯罪行为受到审判,不得因之前或其他不同的行为受到追诉,除非阿根廷明确授权扩大追诉范围,或者被引渡人在阿根廷外交官员面前并在律师协助下放弃该保护。

法律声明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所载信息反映的是发布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此后可能已经修改。将国际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需要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对个案情况进行分析。Quinterno & Fidanza 对未经专业咨询而基于本材料作出的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