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面向的读者
本文面向已经移居或计划移居阿根廷共和国、并在海外保有收入和/或资产的外国公民。阿根廷税务体系根据其居留时间逐步覆盖这些纳税人:随着在该国居留的巩固,税务义务扩展至涵盖所有收入和资产,无论其产生或所在地点。
移民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的互动既非自动也非即时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取得遵循税法特有的标准,虽然与居留时间相关联,但按照自身的规则和时间表运作。关于何时取得和丧失税务居民身份的详细分析,我们建议参阅我们关于阿根廷税务居民身份的文章。
移民居留和税务居民是不同的概念。可以是移民居民而非税务居民,反之亦然。两个方面的联合规划对于避免意外的税务义务至关重要。
全球收入原则
根据所得税法(LIG)第116条取得税务居民身份后——无论是通过获得永久移民居留还是经过十二(12)个月的临时授权——LIG第1条规定居民需就其全部收入纳税,包括阿根廷来源和外国来源的收入。这就是所谓的全球收入原则。
在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CDI)的情况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机制是对国外缴纳的类似税款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就外国来源收入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作为阿根廷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抵扣,以纳入该外国收入导致的税务义务增加额为上限。换言之,抵免额不能超过可归属于外国来源收入的阿根廷税款部分。
投资入籍例外。第27,802号法律第194条明确规定,通过投资入籍计划获得的归化本身不产生税务居民身份。仅通过此途径获得阿根廷国籍的人不会仅因归化事实而受全球收入原则约束。
阿根廷来源与外国来源:如何区分
所得税法区分阿根廷来源收入和外国来源收入。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每种收入如何征税以及可以抵扣哪些税收抵免。
来源原则(第5条 LIG)
阿根廷来源收入是指来自位于、放置于或在共和国境内经济使用的资产、在境内实施的任何能够产生收益的行为或活动、或在境内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收入。持有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无关紧要,合同签订地点也无关紧要:决定性因素是资产在哪里或活动在哪里进行。
通过排除法,不符合上述阿根廷来源标准的收入构成外国来源收入。
居住在阿根廷的外国人的实际案例
| 情形 | 来源 | 法律依据 |
|---|---|---|
| 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远程为外国公司工作(雇佣关系) | 阿根廷 | 第5条:活动在阿根廷领土上进行 |
| 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远程为外国客户工作(自由职业) | 阿根廷 | 第5条:活动在阿根廷领土上进行 |
| 从阿根廷公司领取工资 | 阿根廷 | 第5条:活动和付款方均在阿根廷 |
| 收取来源国房产的租金 | 外国 | 资产位于阿根廷境外 |
| 收取布宜诺斯艾利斯房产的租金 | 阿根廷 | 资产位于阿根廷境内 |
| 收取阿根廷公司的股息 | 阿根廷 | 第7条:发行人注册在阿根廷 |
| 收取外国公司的股息 | 外国 | 发行人注册在阿根廷境外 |
| 收取海外银行账户的利息 | 外国 | 资本放置在阿根廷境外 |
| 收取阿根廷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 | 阿根廷 | 资本放置在阿根廷境内 |
| 出售阿根廷公司的股票 | 阿根廷 | 第7条:发行人注册在阿根廷 |
| 出售外国公司的股票 | 外国 | 发行人注册在阿根廷境外 |
| 收取从阿根廷许可的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 | 阿根廷 | 第5条:资产在境内经济使用 |
| 收取来源国的退休金或养老金 | 外国 | 产生于境外 |
| 出口在阿根廷生产的商品 | 阿根廷 | 第9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 |
税务居民(第116条)需就两种来源纳税——全球收入(第1条 LIG)。非居民仅就阿根廷来源收入通过预扣税纳税(第102条)。
远程工作: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
根据第5条 LIG的属地原则,从阿根廷境内实际进行的劳动或专业活动产生阿根廷来源收入,无论雇主或客户位于何处。这对从阿根廷为外国公司或组织远程工作的外国人有直接影响。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影响
阿根廷与20多个国家签有现行双边协定,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墨西哥、英国、俄罗斯和瑞士。国际条约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国家宪法第75条第22款),这意味着如果CDI以不同于国内法的方式分配征税权,条约优先适用。
举例说明,阿根廷与西班牙之间现行的CDI在其第15条中规定,受雇工作的工资在雇员居住国征税,除非该工作在另一国进行且满足特定条件(停留超过183天、雇主为该另一国居民或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关于独立专业服务(同一协定第14条),征税权归属于提供服务的国家,但有具体限制。
每个CDI都不同。征税权分配规则在不同协定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外国人的国籍决定是否存在适用的CDI以及哪些规则优先于阿根廷国内法。分析必须逐案进行,以具体协定文本为准。
在所有情况下,具体处理方式因收入类型、来源和适用CDI而异,需要专业咨询。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取决于纳税人的国籍、资产结构、收入来源以及阿根廷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现行协定。
阿根廷税务体系覆盖其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对于移居的外国人而言,税务规划不是可选的——而是必要的。
对非居民付款的预扣税
全球收入原则的另一面是适用于外国受益人的预扣税制度。在取得税务居民身份之前——或者外国人始终未取得——阿根廷来源的收入需在来源处预扣税款。
LIG第102条规定,对外国受益人的付款需按推定净收入的35%预扣,作为一次性最终付款。推定净收入百分比因收入类型而异:
| 收入类型 | 推定净收入 | 实际预扣税率 |
|---|---|---|
| 技术援助、工程或咨询(本地不可获得的) | 60% | 21% |
| 临时专业人员的报酬(知识分子、艺术家、运动员——少于6个月) | 70% | 24.5% |
| 外国出租人的动产租赁 | 40% | 14% |
| 外国业主在阿根廷的不动产租赁 | 60% | 21% |
| 上述类别未涵盖的其他收入 | 90% | 31.5% |
要获得CDI优惠——可能显著降低这些税率——外国受益人必须根据现行协定适用规定,提交由其居住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税务居民证明。
一次性最终付款:非居民无需在阿根廷申报纳税。当地付款人进行的预扣税即为税务义务的全部。这简化了情况,但也意味着不能用任何扣除或费用抵扣这些预扣税。
个人财产税:海外资产
个人财产税(Bienes Personales)通过对纳税人的财产征税来补充所得税。个人财产税法第17条规定了征税标准:居民需就其全部资产纳税,包括位于阿根廷和海外的资产。非居民则仅就位于阿根廷领土内的资产纳税。
从移居阿根廷的外国人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取得税务居民身份后,其全部海外财产都将成为税务对象。应税资产包括:
- 位于阿根廷境外的不动产
- 在外国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
- 外国实体发行的证券和金融工具
- 在海外登记的车辆和船舶
- 在阿根廷境外设立的实体中的公司股权
- 债务人住所在海外的债权
税基和税率由法律定期更新。位于海外的资产的估值遵循特定规则,因资产类型而异。实际后果非常明确:携带海外财产移居阿根廷意味着个人财产税将适用于所有这些财产,这必须在搬迁前进行评估和规划。
自动信息交换:CRS和FATCA
对于移居阿根廷的外国人来说,一个关键方面是了解您在海外的账户将被自动报告给阿根廷税务机关(ARCA,前AFIP)。该机制通过两个主要法规框架运作:
CRS(共同申报准则)
阿根廷自2017年起参与经合组织CRS标准下的金融信息自动交换,通过RG 4056在本地实施。目前,78个管辖区与阿根廷交换信息。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识别阿根廷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并将其余额、利息、股息和销售收入报告给当地税务机关,后者随后将信息传送给ARCA。
2025年7月,阿根廷签署了CRS 2.0框架,将自动交换的范围扩展到数字资产和代币化工具,填补了持有海外平台加密资产者面临的重大监管空白。
FATCA(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阿根廷和美国于2022年12月签署了模式1政府间协议(IGA),目前已生效。根据FATCA,美国金融机构报告阿根廷居民的账户。范围仅限于个人(不涵盖公司或信托结构),涵盖美国来源的总收入:利息、股息和其他金融回报。
反向交换
该机制双向运作。阿根廷金融机构向ARCA报告其他国家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ARCA再将该信息传送给账户持有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这意味着您的阿根廷账户将被报告给您来源国的税务机关。
重要: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金融信息自动交换已成为运营现实。ARCA系统性地接收阿根廷税务居民在海外的账户和资产信息,并与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交叉核对。
搬迁前的税务规划
税务规划是移居阿根廷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入境时间具有直接影响:抵达月份可能决定LIG第116条何时被触发,从而决定何时受全球收入原则约束。
必须在搬迁之前评估的关键方面包括:
- 来源国的离境税:许多国家对离开的税务居民就未实现收益征税。此税种必须提前规划,某些情况下可以延期或减轻。搬迁后再处理可能已不可能
- 税务居民身份取得时间:协调入境阿根廷的日期与第116条的规则,可以优化两个管辖区之间的过渡期
- 资产结构:在搬迁前审查资产构成及其所有权可以避免不利的税务情况。一旦取得阿根廷税务居民身份,重组选项将大幅减少
- 适用的CDI:阿根廷与来源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存在和内容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整体税负
- 移民和税务顾问之间的协调:这两个咨询领域之间的脱节是问题的常见来源。规划必须是联合且全面的
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取决于纳税人的国籍、其资产结构、收入来源和适用的CDI。搬迁后再进行规划要复杂和昂贵得多——在某些情况下,优化机会已经不可逆转地丧失。
最后更新:2026年2月。引用法规:第20,628号所得税法(第1、102、116、117条),个人财产税法(第17条),第27,802号法律(第194条),RG 4056,RG 3014/2011。